南國都市報11月26日訊 (記者 王天宇 通訊員 王嬌)海口一男子在KTV喝酒與他人發生肢體沖突,持槍擊中他人胸部。近日,海口市美蘭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,被告人翁某東因犯故意殺人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。
2018年11月3日21時許,被告人翁某東與朋友在海口市美蘭區大致坡鎮寶某大酒店KTV包廂內喝酒時,馮某帶數人進入該包廂,馮某一方因先前矛盾與翁某東發生爭吵和肢體沖突。隨后,翁某東離開包廂逃出酒店,馮某等人緊隨其后,翁某東見狀便從車上拿出兩把火藥槍,朝馮某開了一槍,擊中馮某胸部。馮某等人上前將翁某東手中槍支搶走,并毆打翁某東。被害人馮某的胸部形成一般性創傷,因被害人的原因未能進行傷情鑒定。案發后,公安機關繳獲了上述兩把槍支。經鑒定,該兩把槍支為以火藥為動力的自制槍支,構成槍支,兩把火藥槍兩支被沒收銷毀。同年11月6日,翁某東投案。
海口市美蘭區法院審理認為,翁某東明知開槍射擊隨時危及人的生命,仍然肆意向他人開槍,甚至對著人的致命部位開槍,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。